工程监理与施工合同管理制度
总则
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为项目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,同开发企业签
订有关工作合同。为明确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,须
在合同签订时,按照相关规定书面落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造价
控制中心为合同监管的归口部门。
监理合同管理
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 :按 2001年 1 月 17 日建设部
令第 86号及省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。
监理单位的确定一般通过招标方式进行。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:
工程造价在 5000万元以下的应由 4-7 人组成,1 亿元以下的应由
6-8 人组成, 5 亿元以下的应由 7-10 人组成, 5 亿元以上的应由
8-12 人组成。
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,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,明确旁站
监理的范围、内容、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。旁站监理方案
应当送建设单位技术总监、现场代表和施工企业各一份,并抄送
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