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
(本文为原创作品,未经作者书面授权,禁止转载)
本案要旨: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
款项的条件,在合同条件得到满足时, 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, 对
方负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, 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, 在合同条件
尚未满足时,一方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本案争议焦点: 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。 原审法院认为, 双方
签订的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合法有效。原告在保修
期满后未向被告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报告, 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
质量证明,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,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17万元
工程保证金的条件没有成就, 致使工程未进行最终决算。 原告的请求
不符合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, 驳回原告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
任公司的诉讼请求。 二审法院认为,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, 附条
件的民事法律行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