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
法律问题的解释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招标投标法》、《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规定,
结合民事审判实际,就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的问题, 制定本解释。
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
(五)项的规定,认定无效:
(一)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;
(二)没有自制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;
(三)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。
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, 承包人请求参照
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,应予以支持。
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, 按照一下情形
分别处理:
(一)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,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承担修复
费用的,应予以支持;
(二)修复后上午建设工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