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条 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
[司法解释原文 ]
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,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( 一)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,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日期;
( 二)、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,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, 以承包人提交验
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;
( 三)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,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,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
日为竣工日期。
[条文主旨 ]
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。
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:
(1)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, 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
收属于优良或合格的,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。
(2)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, 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
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, 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, 重
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。
(3)如果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