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》
和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》试行规定
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、招标文件编制活动,提高资格预审文
件、招标文件编制质量,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、公平和公正,国家发展和改革
委员会、财政部、建设部、铁道部、交通部、信息产业部、 水利部、民用航空总局、
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》和《标准施工招标文
件》(以下如无特别说明,统一简称为《标准文件》)。
第二条 本《标准文件》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
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, 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 《标
准文件》。
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》并结合本行业施
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,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
对“专用合同条款 ”、“工程量清单 ”、“图纸”、“技术标准和要求 ”作出具体